办事方法:
(一) 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学生可以填写《课程成绩评定复议申请表》向所在学院 教学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。教学管理人员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,并向学生反馈;
(二) 若仍有异议,学生可以 向开课学院 递交《课程成绩评定复议申请表》。开课学院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,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作出结论并告知学生;
(三) 若再有异议,学生可以 向教务处 递交《课程成绩评定复议申请表》。教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,应当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书面答复。
